杨扬海

联系我们

姓名:杨扬海
手机:15916860113
电话:13267526688
其它:0769-23225991
邮箱:2479895058@qq.com
证号:14419201410053891
律所: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寮城中路中安国际大厦2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亲办案例> 正文

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鉴定信用论的探讨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14/8/6 14:49:15

姓名 :滑复栗 (事故鉴定)

学号 :2002101001

学院 :法学院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张 弘

完成时间 : 2006年4月

成  绩 :

[摘要]:

医疗行业是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后屏障,但不能避免的是,医疗事故时刻威胁着这种保障的实现。面对医疗侵害,双方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确定发生法益的侵害结果是不是医疗行为的后果。而无论面对纷争的和解,还是进入诉讼程序,医疗事故鉴定都是最为重要的。

如今,医疗事故鉴定面临着自身发展完善和社会信任程度下降等诸多问题。本文以信用为基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信用论”的理念,从鉴定人员素质、鉴定机构设置到避免行业内部保护等横向和纵向两方面,草拟了建设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系的新构想。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 信用 鉴定人 鉴定机构

一、问题的提出

依托在社会基础上的现代人类文明,体现的不仅仅是智慧的抽象,更包含社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和保障。这种保障不可能简单地由政府直接完成,而是由行业部门去实现。医疗行业在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地位籍此而来。

医务之执行,直接关涉的便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恰因如此,医疗业务由医学专业者完成,并且有严格的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和职业行为规范。医疗业务之执行,不仅仅是医师学识素质较高的体现,更融入慎重细心、仁爱厚德的道德品质。尽管如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还是可能由于过失,给病患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给家属带来不可平复的创伤。这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就是医疗事故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不应限于行业内部、行政内部的处分,而应在一国法治框架内,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侵袭性,从加害行为到法益侵害之结果,全在患者身体或体内进行,但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病患和家属不可能依据大众的认知水平去判断医疗过失之有无存否,亦无能力认定承担后果的公正性。即使病患和家属对医疗后果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在承担了身体的侵害和精神打击的多重压力下,奔波于法院和医疗机构之间,面对举证和诉讼程序,使急需法律、经济、道义救济的病患和家属,成为了地道的弱势。此时对病患和家属而言,最紧迫的是客观地了解医疗事故是否发生,造成的后果是不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在侵权的争诉案件中,医疗事故纠纷仅是其一种。医疗事故之重点在于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之判断与认定,乃过失责任领域中最困难的部分,盖在认定过程中,须籍医学、医疗科技与医学之专业知识,加以鉴定,始能判定医师之行为是否过失 。

故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医疗事实上关于职业行为的认定。在客观上,是使病患和家属获取公信力的最重要手段,更是纠纷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依据。可见,医事鉴定只是向纠纷争议各方传递认定的科学信息,而非法律适用的判断。从这个角度讲,它的公正是在维护病患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它不仅是对病患和家属的救济,也可解脱陷入无理纠纷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困扰。这正是医事鉴定在维护弱者的同时,坚守公平的使命。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关于鉴定,特别是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多了起来,众多案例 也证明了健全鉴定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试探性地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信用论”的观点,强调以信用打造现实的鉴定机制,并应用信用论的观点提出了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鉴定机构的设想,想以此引入信用观点梳理现实中的问题,阐述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新思考。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信用本论

(一) 信用、法律及社会成本

信用,源于经济学,是指建立在对受信任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基础上的能力,它使后者无须付现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 。

在现代社会,信用所具有的绝不仅仅只是经济学意义,社会的正常运转、人与人之间的无障碍交往都离不开信用制度。信用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是期待中顺利实现的良好状态。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规则是不可被忽视的,规则的建立和运转是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法制社会,我们称这种规则为法律。

但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在人的社会里并不是万能的,道德调整的范畴远远大于法律的统辖,法律的重要并不是因为它的孤立,相反,信用体系下的法律才是活的法律。

法律和信用既有替代性的一面,又有互补性的一面。就替代性一面来说,当事人越讲信誉,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即使不完备法律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运行,法律的重要性就越小;反之,法律制度越健全,正式合约越能得到有效执行,信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就越小。就互补性的一面来说,法律和信誉是互相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活动需要法律和信誉同时起作用,缺一不可。如司法鉴定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法律来规定;而鉴定人、裁判者是否忠于客观实在,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信用信誉来维护,缺少任何一个机制,司法鉴定制度运行都有缺憾。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信誉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信誉 。从社会角度来看,信用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低成本的机制。或许在信用制度的背景下,能为现实中法律运行出现的问题找到良好的解决方案。

相关搜索:谁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电话联系

  • 15916860113
  • 13267526688
  • 0769-23225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