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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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典型案例:杨海华强制侮辱案--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散布其裸照故意羞辱被害妇女行为性质的认定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20/2/27 22:35:45

【裁判要点 

 

   为了故意羞辱被妇女,向人员众多的微信群发送其裸照,并指明被害人身份,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刑初230号刑事判决(2018年1月24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2018年6月22日)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杨海华与被害人“冰儿”(微信名)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期间,被告人杨海华多次向被害人索要了多张被害人的裸照。2017年10月,被害人不愿再与杨海华联系,便将杨海华拉黑,但杨海华一直纠缠被害人,均遭到被害人的拒绝。2017年11月10日早上,被告人杨海华为了羞辱、报复被害人,在一个47人(含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被害人裸照侮辱被害人。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粤0307刑初23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海华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海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03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订后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上诉人杨海华以向人员众多的微信群散发被害人裸照的方式侮辱被害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上诉人的强制侮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归案后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犯罪性质、事实证据、杨海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一)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依法构成强制侮辱罪。本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并对其实施侮辱行为的,便会构成本罪。本案中,上诉人杨海华因不满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与其联系,未经被害人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被害人裸照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 “好好看看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上述情形使该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挡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衣服,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上诉人散发裸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允许,既违背被害人意志,亦使被害人无法及时阻止与抗拒,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且该行为方式属于本法条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及构成条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杨海华犯强制侮辱罪没有错误,辩护人关于本案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强制侮辱的恶意,其行为不具有强制侮辱罪的强制性,以及上诉人的犯罪特征不明显等意见均不能成立。即使上诉人的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侮辱罪,由于强制侮辱罪的量刑处罚重于侮辱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故本案仍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予以定罪处罚。(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活动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各项权利亦自然延伸到各网络领域,应当及时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保护。相比而言,因为网络空间中的言行具有极强的扩散性,利用网络的侵权及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上诉人将被害人裸照发送至一个微信群,势必造成其裸照无限扩散的可能性;同时,网络领域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空间并非相互绝缘,被害人虽然在微信群中使用网名“冰儿”,但依然可以结合其头面照片及所注册的网名等信息有效辨识现实中的被害人身份。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的行为没有侵害到现实世界中被害人的权利,现实中被害人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并未受到影响等观点罔顾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的相互连接性,不能成立。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使作为“冰儿” 的被害人在相应网络空间中受到侮辱,亦使现实世界中被害人黎某飞明显感受到侮辱。(三)综观本案事实及证据,不仅有被害人黎某飞的报案及陈述,侦查机关完整提取到上诉人在某微信群中所发送的被害人裸照及其他照片等内容,以及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上诉人杨海华归案后,对其行为及本案事实经过亦供认不讳,其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内容相互吻合。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犯强制侮辱罪的行为及事实,故辩护人所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不符;虽然上诉人向某微信群所发送的裸照等照片是被害人黎某飞曾经私下向其发送的,但上诉人未经允许将该系列照片公之于众,则已侵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保护的法益,该照片的来源并不影响强制侮辱罪的构成;上诉人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依法不属于自首,故其相关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原审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对其量刑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上诉人杨海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双重争议问题。上诉人向人员众多的微信群里发送被害人裸照并配上含有羞辱性的文字说明,该行为既传播了妇女的身体隐私,使被害人性的羞耻心蒙受伤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贬低、破坏了被害人的人格及名誉,还涉嫌传播淫秽图片而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因此,杨海华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与惩处。因此,综合上述分析,对于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不再存在意见分歧。那么,上诉人杨海华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种犯罪,本案应如何定性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冰儿”的裸照是裸露女性隐私部位乃至性器官的图片,上诉人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公开上传给大众观看则应认定为侵犯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应该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诉人将被害人的裸照发到人员众多的微信群,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上诉人的行为之所以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包括言词侮辱、文字侮辱等;其次,侮辱他人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在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看到的、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诉人因不满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与其联系,未经被害人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被害人裸照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 “好好看看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上述情形使该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衣服,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应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诸多犯罪,主要体现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差异,司法实践中遇到争议案件的定性问题,一般应当合理区分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做到以事实为基础,结合并对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涵,真正做到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对争议的案件进行精准的定性。就本案而言,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案件事实及行为性质,即属于上诉人以“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应构成强制侮辱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强制侮辱罪的综合认定

 

   1.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依法构成强制侮辱罪。本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等方面权利。无论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并对其实施侮辱行为的,便会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海华因不满被害人将其微信拉黑并拒绝与其联系,未经被害人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被害人裸照连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发送至其与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 “好好看看这就是冰儿”的文字说明。上述情形使该微信群中人员既能无遮拦地看到被害人身体的各隐私部位,又能结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识被害人真实身份,就如同在众人面前剥光被害人衣服,故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散发裸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允许,既违背被害人意志,亦使被害人无法及时阻止与抗拒,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性,且该行为方式属于本法条中所规定的其他方法,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及构成条件。

 

   2.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活动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各项权利亦自然延伸到各网络领域,应当及时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保护。相比而言,因为网络空间中的言行具有极强的扩散性,利用网络的侵权及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将被害人裸照发送至一个微信群,势必造成其裸照无限扩散的可能性;同时,网络领域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空间并非相互绝缘,被害人虽然在微信群中使用网名“冰儿”,但依然可以结合其头面照片及所注册的网名等信息有效辨识现实中的被害人身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使作为“冰儿” 的被害人在相应网络空间中受到侮辱,亦使现实世界中被害人黎某飞明显感受到侮辱。

   

   3.综观本案事实及证据,不仅有被害人黎某飞的报案及陈述,侦查机关完整提取到被告人在某微信群中所发送的被害人裸照及其他照片等内容,以及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被告人杨海华归案后,对其行为及本案事实经过亦供认不讳,其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内容相互吻合。上述证据之间形成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犯强制侮辱罪的行为及事实;虽然被告人向微信群所发送的裸照是被害人黎某飞曾经私下向其发送的,但被告人未经允许将该系列照片公之于众,则已侵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保护的法益,该照片的来源并不影响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被告人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依法不属于自首,故其相关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原审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对其量刑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审应当依法维持。

 

(二)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分与竞合

 

   1.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程序差别。侮辱罪是典型的亲告罪,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侮辱罪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而强制侮辱罪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内在区分。强制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以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所谓侮辱妇女,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的行为。而侮辱罪强调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可见,强制侮辱罪更侧重对被害人隐私等方面的暴力或胁迫,而侮辱罪更偏向于对人格权的言辞贬损。

 

   3.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即使二者客观表现难以区分,即被告人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杨海华的行为在构成强制侮辱罪的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侮辱罪,由于强制侮辱罪的量刑处罚重于侮辱罪,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故本案仍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强制侮辱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强制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

 

   1.强制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差异。强制侮辱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说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结合具体案件来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重点是要以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相要挟,属于侵犯强制侮辱罪的客体。被告人在上诉时辩称发裸照是不想让其他网友被色诱上当,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本案侵犯的客体并非针对社会风尚。

 

    2.二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分。前文已论述,强制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此罪客观方面强调对妇女的胁迫、侮辱;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方面强调对淫秽图片等物品的传播。

 

   3.通过本案关键证据即被害人裸照的属性进行罪名区分。本案被害人的裸照并非刑法谴责的淫秽物品,而是被告人胁迫、侮辱被害人的工具。所谓淫秽物品,应以刑法第367条规定来认定,即“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本案被害人的裸照虽然是女性隐私部位与性器官图片,但不符合描绘性行为或宣扬色情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陈翔)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钟华、杨爱云、昝龙应)

      (编写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昝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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