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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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

涉少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完善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14/8/13 14:53:08

   

      

   【 一审开庭准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会削弱不公开审理的内在价值。如何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与预防不公开审判的潜在危险性之间找到一个理性接点,需要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一、涉少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意义

   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其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二是因为公开审判会将案件影响扩大,以至于失足未成年人将来在社会上受到歧视难以再社会化。不公开审理不等于秘密性审理,必须保证必要范围内的透明,保证审判权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二、完善涉少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思考

   1、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的制度。笔者以为公开宣判实际上削弱了不公开审理的本来意义,公开宣判规定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宣读判决书,只要旁听了公开宣判,对案件事实就有了基本了解,如果再没有案件信息披露限制规定,不公开审理形同虚设。为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的制度较为适宜。

   2、建立限制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涉少刑事案件,应当限制媒体进行报道。现行法律法规仅规定不得在报刊及互联网上公布判决书,但对于案情的公布没有限制,为了彻底执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禁止公布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案情及其他信息。对于案件信息披露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及于因诉讼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公开宣判的群众。对于任何违反案件信息披露限制性规定的单位与人员,都应该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3、严格未成年刑事案件卷宗使用制度。为彻底贯彻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完善卷宗管理制度,禁止一切非办案人员与未经授权人员使用卷宗。只允许特殊情形下使用案件卷宗:一是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对未成年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二是具有法益上或者是公益上的必要性,如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4、建立被告人申请公开制度。在被告人认为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审理公正性的情形下,允许被告人申请公开。被告人申请公开制度是某些国家和地区防范不公开审判潜在危险的重要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审判不得公开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请求公开审判者,法院不得拒绝。”建立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本意是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申请公开审判制度是利用被告人的积极姿态,客观上形成对不公开审判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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