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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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

从支持公诉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14/9/10 14:53:08

   

        【 证据收集】内容提要:现代刑事诉讼中庭审的基本格局由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构成,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则是支持控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本文就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过程中就收集证据的观念,证据收取的合法性和如何固定、保存原始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支持公诉的基础,公诉人用以支持公诉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来自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询问、检查、勘验、搜查、聘请专家鉴定等手段获得。能否成功地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取决于侦查取证质量的高低,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是成功地支持公诉的基础,归根结底就是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支持公诉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的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因此,支持公诉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确实、充分、合法。所谓证据确凿,就是指证据如实地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是与犯罪事实关联的、具有明确针对性,对犯事实的全部或某个部份有其证明作用;所谓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齐备,能够证明构成犯罪事实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行为、情节、结果等,所谓合法,是指侦查中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从证明个案来说是质和量的统一。

  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树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要收集的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侦查人员还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相当多的侦查人员一般只强调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有的甚至回避收集“无罪证据”或不移送“无罪证据”,省得给自已添乱。这样做是很不利于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因为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个体差异性,有时侦查人员认为是“无罪证据”而公诉人可能会认为是极其重要的有罪证据,即使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证据,如果末收集,那也是不利于公诉人对整个案情的充分了解,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的,特别是若该无罪证据被辩方收集后在庭审中出示,往往会造成毫无心理准备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被动,导致质证不力,只得建议休庭以核查该证据,严重影响新式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比如黄建红、杨云中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云中在公安机关只有两次自己在现场参与作案的供述,其他均为其不在现场的无罪辩解,但是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并没有重视被告人的辩解,而是一味的寻求其以前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地方,忽略了查证证实其无罪的证据,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已无实际条件,致使杨云中当庭提出要求出示此类证据,从而导致了公诉人无法当庭出示,只得向法庭建议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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