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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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

一个议案两项制度:设立刑事和解不起诉暂缓起诉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14/8/20 14:53:08

(来源:法制日报)   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代表多年来关注着一组数据:    自1989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突破100万件后,近年来逐渐攀升近300万件。据目前的统计分析,有罪判决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分的轻微犯罪人数,占到判决总人数60%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什么?   3月9日下午,索维东告诉记者,这正是他多年来持续思考并向此次人大会议郑重提出一项议案的由来,该议案标题为《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刑事和解不起诉、暂缓起诉制度的议案》。“刑事和解不起诉”,意指犯罪发生后,经由检察官的主持,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并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暂缓起诉”,意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提出上述两项制度,索维东参考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索维东介绍说,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于统一,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面对这些问题,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开始探索和思考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刑事和解不起诉,其目的是通过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为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最终,他们会尽可能地达成赔偿协议,以修复犯罪带来的损害。暂缓起诉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诉与不诉意味着罪与非罪的分界,而充分地给予犯罪嫌疑人所行道路的选择,对其今后的人生有着重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可将人生道路的选择权交予犯罪嫌疑人自己,让他在一定的时期内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来证实自身的选择。   鉴此,索维东为两项制度设计了基本原则、适用条件、运作程序。   如果实施这两项制度,有什么好处?   索维东十分自信:好处五方面。一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法治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执法公正;三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四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大大地减少了诉讼程序成本和羁押成本,使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有利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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