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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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非法经营“高压线”易追刑责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17/11/29 11:45:42

 

   核心内容:相应的关于非法经营的问题中,具有某些情节的是需要进行相应的一个罚金的处罚的,如果触碰多了,不要以为简单的罚款就是可以的,可能将要面对的就是刑事责任等问题的诞生。

   案例:自2013年6月6日起,姜某多次通过刘某开办的网络销售平台购买卷烟,在最后一次交易时,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获。经查实,姜某与刘某累计非法交易卷烟1000条,价值达5万元。

   解析:姜某及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属情节严重情形,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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