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联系我们

姓名:杨扬海
手机:15916860113
电话:13267526688
其它:0769-23225991
邮箱:2479895058@qq.com
证号:14419201410053891
律所: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寮城中路中安国际大厦2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诉知识> 正文

刑诉知识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22/8/16 16:21:34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可以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和解。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公诉转自诉有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吗

 

  一、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类情形,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1.性质:先公诉后自诉案件【不允许被害人选择】

  (1)公诉程序在审判之前结束;

  (2)公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电话联系

  • 15916860113
  • 13267526688
  • 0769-23225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