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联系我们

姓名:杨扬海
手机:15916860113
电话:13267526688
其它:0769-23225991
邮箱:2479895058@qq.com
证号:14419201410053891
律所: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寮城中路中安国际大厦2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刑诉知识> 正文

刑诉知识

刑诉证据种类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22/8/30 9:20:09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审理过程也是比较谨慎的,需要的证据种类也是比较多的,那么刑诉证据种类有哪些?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诉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如何规定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证据八大类将整个刑事案件的证据全部囊括其中,从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案件的证据采集有着指导性的作用。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电话联系

  • 15916860113
  • 13267526688
  • 0769-23225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