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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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典型案例:杨成龙涉嫌敲诈勒索案 ——“维权”与“敲诈勒索”之界限

来源:东莞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vipdwxs.com/   时间:2020/2/28 9:17:17

【裁判要点  】

 

“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界限,当维权的手段与目的都不具有正当性时,不正当性的程度即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关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索引】

 

一审: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227号刑事判决(2018年6月20日)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806号刑事裁定(2018年10月9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温家诚、谭锐锋通过龙伟(另案处理)了解到“恶意差评”敲诈勒索的方法后,自2017年初开始伙同冯程(另案处理)、被告人曾家裕、文世杰、黎永锛、杨成龙、邓蓝辉等人利用淘宝网店店主重视“好评”的心理,通过不同的淘宝账号购买电脑主机,收货后不论商品质量好坏,均故意以差评相威胁,对淘宝店铺“华南金牌”(被害人王某涛)和“捷硕之都主板”(被害人童某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一、2017年3月,被告人温家诚、谭锐锋与龙伟、冯程利用冯程的淘宝账号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8888元,价值人民币188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温家诚分得人民币1000元、电脑主机1台,谭锐锋分得人民币1000元。

   二、2017年3月,被告人温家诚与谭锐锋利用淘宝账号“龙珠”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童某勇人民币8888元,价值人民币1280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温家诚分得人民币4444元、电脑主机1台,谭锐锋分得人民币4444元。

   三、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温家诚利用淘宝账号“abc嗯嗯2840”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8000元,价值人民币121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

   四、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温家诚利用淘宝账号“包b荣r华h”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童某勇人民币6888元,价值人民币11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

   五、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温家诚利用淘宝账号“包b荣r华h”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3398元,价值人民币1398元的电脑主机、472元的显示器退款未退货。

   六、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温家诚与曾家裕利用淘宝账号“曾乐天好”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童某勇人民币8888元,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温家诚分得人民币5090元,曾家裕分得人民币3798元、电脑主机1台。

   七、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曾家裕与文世杰利用淘宝账号“13376668218com”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童某勇人民币8000元,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曾家裕分得人民币4000元、电脑主机1台,文世杰分得人民币4000元。

   八、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曾家裕利用淘宝账号“tb40869932”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8000元,价值人民币111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

   九、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曾家裕利用淘宝账号“ablechun”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8000元,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

   十、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曾家裕利用文世杰提供给其的淘宝账号“江世滔哥哥”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1500元,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

   十一、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温家诚与冯程利用淘宝账号“冯玉思念如风”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童某勇人民币8000元,价值人民币7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温家诚分得人民币4000元。

   十二、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曾家裕与黎永锛利用淘宝账号“黎永锛”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童某勇人民币8000元,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曾家裕分得人民币5098元,黎永锛分得人民币2902元、电脑主机1台。

   十三、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曾家裕利用淘宝账号“ableboy”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3000元,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

   十四、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成龙通过黎永锛传授的作案方法,利用淘宝账号“yang龙玲”敲诈勒索被害人童某勇人民币6500元,价值人民币109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杨成龙分得人民币6500元,黎永锛分得电脑主机1台。

   十五、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温家诚与邓蓝辉利用淘宝账号“邓宇添”以上述作案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涛人民币9880元,价值人民币1888元的电脑主机退款未退货。温家诚分得人民币4912元,邓蓝辉分得人民币4968元、电脑主机1台。

 

   2017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分别抓获被告人曾家裕、黎永锛、杨成龙;2018年1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综合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温家诚、邓蓝辉;2018年2月1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分别抓获被告人谭锐锋、文世杰。

 

   2018年4月19日,被害人童某勇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收到文世杰家人赔偿人民币20000元,对文世杰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温家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谭锐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蓝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文世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家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黎永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成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邓蓝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粤03刑终1806号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被告人文世杰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

 

【案例注解】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当被告人虽然是不论商品质量好坏,统一以“差评”威胁店主,但当其所购买的物品确属于劣质品时,对店主予以差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此,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1],当消费者以通过向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索取赔偿时,虽然从其可以选择诸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报警等方式维权,但作为私人个体,亦属于民事主体上合同向对方有权自行维权[2]。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索赔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范围,当行为人采取“威胁”的手段时,该手段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当其取得的权利超过合法权益之外时,超过部分已经不值得法律保护[3]

 

   “ 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国内外都是都有一定程度的争议[4]。在日本,与敲诈勒索罪相似的罪名为恐吓罪,而日本司法界对于权利人以实行全力的手段而进行恐吓,从一开始否认其成立恐吓罪,到逐渐有判例主张该情况成立恐吓罪[5],可见国外判例的立场也是经历确认无罪到在一定范围内成立犯罪的过程。而我国司法界重视考量消费者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社会对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网上货物的打击,而焦点案件的审判亦将司法界如何划分“维权”与“敲诈勒索”的标准聚焦于公众目光下[6]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7]未规定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构成,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提及到敲诈勒索的构成问题。这为理论界去定义“敲诈勒索罪”留下很大空间。目前主流的该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8]。但是提出该罪基本结构的张明楷教授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从生日蛋糕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反映或向法院起诉相要挟,要求生产商赔偿的,即使所要求的数额巨大乃至特别巨大,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都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数额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过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9]”这一观点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当维权行为超过法定范围时,可以以“敲诈勒索罪”论,但对维权行为的“过度程度”要求是比一般行为的程度要宽松的,不具有明显的、迫切的威胁行为不应当纳入敲诈勒索范围内。

 

   本案中,“差评”作为网络信用评价结果之一成为消费者进行商家选择的重要参考。七名被告人在购买商品时,虽然会买到一些质量差的商品,但该商品并未造成七被告人实际上的损害,七名被告人有能力有条件选择正当的网上购物退赔程序来实现因购买商品遭受到的损失,而故意选择以“差评”为手段胁迫店主,该维权手段已经不具有正当性,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在于获取被害人的金钱赔偿,而非使用,其所要赔偿的金钱数额已在较大幅度内超过正常退换货、要求赔偿的范围内。本案中被告人以“差评”作为实施敲诈勒索的手段,而被害人考虑到差评带来的消极影响,基于恐惧心理给付了被告人财产,造成了被告人的财产损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一审法院审判员:黄正齐)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白鉴波、张冰、袁琰)

(编写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正齐、高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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